DRC和“债”比,最底子的區分在于,DRC的出資人對小微企業没有关于本金和利錢的诉求权力。“债”或說“信貸”,對告貸人都有一個明白且清楚的本金和利錢了偿请求,不管告貸人的谋劃状態若何,告貸人的還本付息义務是肯定的。DRC分歧,小微企業只有收入分成的义務,收入没有了,分成义務也就没有了。DRC和信貸的不异點是都有刻日。分歧點是,“信貸”的刻日到了,告貸人必需還錢,若是還不了,出資人可以继续催讨;DRC只享有刻日内的收入分成权,刻日一到,收入分成权马上损失。泰西也有一些基于收入的融資勾當,简称RBF(Revenue Based Finance),大多也是“信貸”產物,告貸人有了偿本金利錢的义務,只是還款節拍和收入挂钩罢了。此外,他们辦事的工具,大可能是收入不乱的中型企業,很少涉足小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