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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海門法院關于原告朱慧斌與被告曹金峰民間借貸纠纷一案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6-1 14:03
標題: 海門法院關于原告朱慧斌與被告曹金峰民間借貸纠纷一案
(2019)苏0684民初5254号

曹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朱慧斌與被告曹金峰民防霉防水膠帶,間假貸胶葛一案,已审理闭幕。因没法向你投递法令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通知布告投递本院(2019)苏0684民初5254号民事裁决书。裁决:

1、被告曹金峰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了偿原告朱慧斌告貸本金人民币25000元。

2、被告曹金峰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付出過期利錢及违约金(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1不動產實價登錄,月25日,以本金人民币3万元為基数,按年利率24%的尺度计较;自2020年1月26日至現实了债之日,以本金人民币25000元為基数,按年利率24%的尺度计较)。

2、驳回原告朱慧斌的其他诉讼哀求。

若是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实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元,由原告朱慧斌包袱人民币385元,被告曹金峰包袱581元。

自本通知布告登载之日起,颠末60日即视為投递。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時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元(该院開户银行:中國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特此通知布告。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承法子官:陈伟

接洽地点:江苏省海門市嘉陵江路999号海門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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