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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門法院關于李杰與被告梁祝平、南通市天维電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

(2020)苏0684民初1164号

梁祝平、南通市天维電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李杰與被告梁祝平、南通市天维電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間假貸胶葛一案,已审理闭幕。因你们下降不明,没法向你们投递法令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通麻將online免費,知布告投递本院(2020)苏0684民初1164号民事裁决书。裁决:

1、被告梁祝平、南通市天维電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奉還原告李杰告貸人民币31128元;

2、被告梁祝平、南通市天维電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付出原告李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本裁决肯定的实行之日止,以人民币31128元為基数,按年利率1.2%计较的過期還款利錢;

以減肥茶,上第1、二項,均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实行终了。

3、驳回原告李杰的其他诉讼哀求。

若是被告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实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梁祝平、南通市天维電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包袱并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還的案件受理费,由其于本裁决见效後向本院申请退還。)。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時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该院開户银行:中國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美白針, 院;账号:468958202565)。

特此通知布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法子官:周法官

接洽地点:海門区嘉陵江路999号海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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